2018122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25 浏览次数: 417

附件4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

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保守国家秘密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及重大专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简称“保密工作”)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障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为出发点,坚持“强化教育,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加强管理,保守秘密”的工作思路,通过加强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工作和健全保密制度,防止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失密和泄密事件。

第三条 重大专项保密工作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贯穿方案论证、规划实施、过程管理、总结验收等全过程,要与重大专项工作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

第二章 范围与密级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重大专项项目均为民口范畴,属非涉密项目。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相关事项秘密及工作秘密。

第五条 重大专项产生相关事项秘密范围包括:

(一)尚未公布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经费概(预)算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为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经费概(预)算等重要文件召开会议形成的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国家有关机构认定的保密文件。

第六条 重大专项工作秘密是指除国家秘密以外,一旦泄露会给重大专项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事项。工作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不标注密级,但不宜对外公开,不得擅自扩散,应在文件首页标注“内部资料,注意保存”字样。主要包括:

  1. 尚未公布的重大专项阶段实施计划、年度计划;

  2. 尚未发布的重大专项申报指南和课题立项清单;

  3. 重大专项课题评审过程中的评审记录、会议讨论记录,尚未公开的评审专家名单;

  4. 尚未公布的重大专项总体进展报告;

  5. 尚未公布的重大专项课题检查、督导、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评审结果及原始记录等;

  6. 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重大专项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

  1. 重大专项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由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提出保密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

  2. 各有关课题中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国家利益的技术资料,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经专项办公室审核后定密。

  3. 各有关课题中涉及重大商业利益,不宜对外公开的新化合物结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和资料等内容,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经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按照重大专项工作秘密管理,不予定密。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保密责任

第八条 重大专项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重大专项实施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由专项办公室落实,设立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主要任务是:

  1. 传达贯彻落实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

  2. 组织制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

  3. 组织重大专项保密工作自查,并对专业机构和课题承担单位开展保密检查;

  4. 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具体管理。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中心”)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课题保密工作,设立专人负责保密工作。主要任务是:

  1. 组织保密自查;

  2. 组织开展对课题承担单位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3. 组织开展保密工作教育培训和宣传。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单位负责人为重大专项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并指定专人开展和落实保密工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有关涉密人员要严格执行上岗前保密审查、签订保密承诺书,接受保密培训,配合保密自查及监督检查。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严格履行涉密载体清退手续,做好脱密期委托管理。重大专项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相关的保密载体,其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寄送、销毁、携带出入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派专人进行具体管理。工作秘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定期进行清理,凡已过期和失去参考和保存价值的,按保密材料要求统一组织销毁。

第十四条 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及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的保密管理。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手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设备和载体,不得带入涉密会议场所。

第十五条 做好涉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保密设备、设施和条件建设、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等。

第十七条 应加强对保密相关技术领域国际动态的跟踪分析、推动建立重大专项技术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大专项保密和防范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及监督奖惩

第十八条 涉密人员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2小时内以电话形式向本单位保密管理人员、专项办公室报告,并于24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根据失密、泄密事件的密级及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防止泄密事件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的损失。密级高、危害严重的事件交由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在重大专项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相关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 长期或在危急情况下,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

  2. 对泄密或可能泄密的行为及时检举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的保密工作中出现责任事故,导致失密和泄密时,按保密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直接保密责任分别予以追究,并作为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军队特需药品保密专项”的保密管理办法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保密工作细则(试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保密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