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31 浏览次数: 516

 

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加速引进国外技术、资金、人才,推动技术出口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和国际化进程;规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计划是天津市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是指配合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市重大科技攻关及导向性攻关项目计划而确定的双边、多边政府间或民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

第二章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范围及主要形式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择优支持下列合作项目:
1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广阔技术开发前景,能推动我市支柱产业新产品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传统技术改造和新产业形成的国际合作项目;
2
合作成果能适时转移并列入天津市主要科技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
3
合用成果转移并形成一定规模前景的政府间国际合用项目;
4
有向外推出技术和技术产品,推出科技人才前景的合作项目,或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有实际利益的国际合用项目;
5
结合我市优势学科,高起点,高水平,多学科综合,有影响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国际合作项目;
6
有益于培养我市跨世纪的科研和管理人才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条 国际科技使用的主要形式
1
合用研究: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了一个科技目标,在统一的计划和组织下,通过共同工作或分工协作进行的研究项目。
2
联合调查:指由两国或两国以上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了某项共同科技目的,共同进行的地区性综合调查与可行性研究调查工作。
3
合作开发:指产品或工艺的共同开发以及联合设计。
4
合办机构:合用各方共同出人力、资金、设备,共同开办培训中心、研究机构等。

第三章 国际合用计划的申报及编制

第五条 申请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应根据市科委每年提出的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大纲、项目指南、指导原则进行。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面向我市各区、县、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本单位有条件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合作项目均可向市科委提出申报。
2
申报单位要具有国际合用研究工作基础和试验设备等条件,具有深入开展国际合用的实力,并能在近期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要求项目组成成员具备一定的外语基础。
3
经费预算切合实际,具有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实行自愿申请,由申请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建议书》,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报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
第八条 市科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汇总后,按专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编制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九条 市国际科技合用计划编制后,由市科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署合同。

第四章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负责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中、年底向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报关合作项目阶段执行情况,合作项目按合同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报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委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决算报表,并抄送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计划资助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国际合作计划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计划项目具备鉴定条件的成果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处初审后,按现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计划项目成果卓著,外方合作伙伴对我方贡献巨大时,可经我委推荐申报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