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3 浏览次数: 16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以及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学成果转化,加速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管理范围是:

(一)理论成果

指阐明某一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理论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

1、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以及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环境科学等研究成果。

2、科技成果在应用推广、转化过程中取得新的进展、创造或与之配套的科技成果(包括工艺技术、检测方法等)。

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之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直接应用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天津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局(含企业化集团公司)、区、县、大专院校等局级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基层单位的相应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已基本是关于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按规定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的鉴定,做好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建档、统计、保密、奖励、信息传递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等工作。

(三)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协调活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科技成果争议或其它异议。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试制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或委托检测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测试、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是正确判定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办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范围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成果。

(一)本细则所称科技计划是指:

1 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

2 天津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包括市科委、市经委和实际为管理的是重大科技计划;市教委、时间为管理的重大科技计划也视为市科技计划;

3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二)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 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 对本行业或本地取得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它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执行本事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若选定其它形式认可(例如验收),有序进行鉴定的,则应并作一次完成。

(四)科技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文件发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颁发》执行。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检测鉴定机构应出具质量和技术水平的评价意见,也可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做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病根具备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并聘请九至五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鉴定结论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归口管理和组织

(一)根据国家科委《鉴定办法》规定,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事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并负责实施。

(二)市纪委、市经委、市教委和市建委的科技管理机构分别为该系统计划内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三)对有关业务局(含有行政职能的局级公司)和区、县实行有条件的授权组织鉴定,即局科技部门、区县科委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本《细则》的六条、第(二)款要求的,可分期分批报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属工业系统的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审定,经批准下达授权鉴定计划的,各主管局级单位有权组织鉴定。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可报请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审定,由市科委组织鉴定。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及审查批复

(一)完成国家和市科技计划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想有权组织鉴定的部门申请鉴定。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国家科委颁发的《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及任务下达部门分别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部门提交申请(市科委计划化任务下达部门是综合计划处、工业处、农业处、设法初等、组织鉴定部门是成果处)。

(三)《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中“申请鉴定单位”的“主管业务部门”可根据业务下达渠道进行确定。

(四)主管业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

2 保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 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

 

(五)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是否正确;

3、提供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题。

(六)组织鉴定单位就及时完成审查并批复(一个月内),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

2、确定鉴定形式;

3、审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等。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命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与统计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是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其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科技事业的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为制定科技政策和计划提供参考依据,促进科技成果的信息交流和转化。

第十三条 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省(直辖市)部级科技成果和国家级科技成果。一切经过研究和开发工作所得到的可独立应用的,并且有创新(或创见)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按照下列条件申报行登记市级科技成果和国家级科技成果。

(一)市级科技成果

1、理论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已得到国内外专家的引用或评价;

2、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提高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或推广价值;

3、软科学研究成果:对本地区、本部门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和分析方法上有新的见解;能有效地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

1、理论成果:在国内外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已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引用或评价;

2、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对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3、软科学研究成果:对国家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理论和分析方法上有独到的见解,并能有效地指导工作实践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科技成果,应报送如下表格和材料:

(一)理论成果

1、《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五份。

2、《天津市科技成果卡片》、《科研重大成果登记表》各一份。

3、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的情况证明、论文发表后有无被引用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拟报国家级成果应随报此材料一式二套;报市级成果的一式一套。

(二)应用技术成果

1、以鉴定方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就提供《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五份、以及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等。

2、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以验收方式结题的项目,就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验收证书》等;

3、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等。

4、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和该机构出具的审查证明及有关材料等。

5、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评价的科技成果应提供研制报告、技术报告和国家认可的科技成果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经济效益证明等。

6、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提供推广总结报告,已取得的经济效益证明及《推广项目验收证书》等。上述各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还就填报《天津市科技成果卡片》、《科研重大成果登记表》各一份;拟报国家级科技成果的须报送相就材料一式二套、报市级科技成果的一式一套;除此之外“2、3、4、5、6”类科技成果,尚须报送《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五份。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

1、《天津市科技成果卡片》、《科研重大成果登记表》各一份。

2、《科技成果报告表》一式五份。

3、以评审方式评价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报《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一式五份;未评审的报有关部门证明。

4、主要研究报告,拟报国家级科技成果一式二套,报市级科技成果的一式一套。上述申报材料中,《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收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推广项目验收证书》及本条第(二)款第“3、4、5、6”项中的证明材料以及《科技成果报告表》必须加印有关单位的(红)印章,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成果登记须按照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经局级主管部门审查上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完成单位共同申报登记。符合国家级成果条件的由市科委向国家科委推荐。

第十六条 已登记并无异议的科技成果,由天津市科委向该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天津市科技成果证书》。

第十七条 对有异议的成果,异议提出者就向科技成果登记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有关异议问题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应在一周内将此书面报告和有关异议

证明材料送交推荐部门,由推荐单位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部门。经调查核实,对剽窃他人成果或虚假成果,由登记部门撤销其科技成果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由推荐部门负责收回其《天津市科技成果证书》。

第十八条 《天津市科技成果证书》可作为科技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是一项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工作,是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各级科技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一)科技成果推广要以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总体效益为中心,使大批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科技成果进入广大农村,进入工矿企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与计划两种机制的作用,加快推广速度,提高效益。

(三)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科委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天津市科委负责推荐《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和编制、组织实施《天津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区、县、局(含企业化集团公司)负责编制区、县、局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级及区、县、局级的推广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指南》的选项原则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列入《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指南》的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生根意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导向作用;

2、技术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鉴定或其他评价方式,并在一定范围内完成生产示范,被评明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

4、辐射力强、覆盖面广、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能形成较大的规模经济。

(二)《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指南》选项重点:

1、农业项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为目标,大力推广提高粮、菜、畜禽、水产等产量及改善品质的科技成果;

2、工业项目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相应的新设备为主,紧紧围绕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力推广对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机械电子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的科技成果。

(三)凡符合本条第(一)、(二)款要求的科技成果,都可以向市科委推荐,经审查命格的项目,填写《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以及有关材料(项目鉴定证书、应用效益证明和必要的技术资料)一式十一份(装订成册、加盖红章)和“项目简介”一式二份报送市科委。市科委根据申报材料及项目情况,在《申报书》签署“推荐意见”后,转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聘请技术、生产、经营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并请项目完成单位回答辨。最后,国家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取舍,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级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管理

(一)实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市级推广计划项目。申报实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的单位,应认真做好推广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填写一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表》,并通过区、县科委、局级工业公司(或局级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将《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表》报送市科委。对实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又需申请贷款的单位,还应与《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中指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签定“技术转让命同”或“意向”,通过局级主管部门将《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科技开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技术转让命同或意向”一式七份报送市科委。

(二)其他项目(包括本市科研机构完成的、具备推广条件的科技成果,从外省市引进的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其他一切具备推广条件的科技成果)申请列入“市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只需通过局级主管部门将《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表》报送市科委。

(三)推广计划项目管理

1、经市科委审查并列入《市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如个别项目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确需调整的,应及时与计划主管部门联系协商。

2、列入《市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不论其经费来源于何处,在项目完成后,都就向计划下达部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如项目完成单位提出验收的要求,市科委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组织验收。

3、通过验收的推广计划项目,须到市科委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报奖条件的,可申请“天津市科技进步奖”。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保密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优势科委负责解释,并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元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颁发的《天津市实施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细则(试行)》则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