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1-22 浏览次数: 728

第一条 根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 号)、《南开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南发字〔2021〕67号)、《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南发字〔2018〕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

第三条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申请)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第四条 赋权对象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下简称“完成人”),完成人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并指定代表向学校提出赋权申请。

第五条 赋权申请经二级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在科学技术研究部网站公示15天。

审批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与完成人代表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六条 赋权后的科技成果维持费等相关费用由完成人承担,且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完成人有义务保证科技成果的有效性。

第七条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赋权后的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收益按照《南开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交学校。转化收益不得低于科技成果的成本(包括研发投入、人员支出、申请及维持费用等)。

第八条完成人需在科技成果转化后30日内主动告知学校,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收益。作价投资的,可选择按照作价金额一次性支付,或按照实际收益定期支付。

第九条完成人在实施转化的过程中,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有关权益。

第十条 完成人在赋权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学校资源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成果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其权属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赋权后三年内未进行转化的,完成人需书面向学校说明情况,由学校决定是否继续赋权或收回该科技成果。学校决定收回的,完成人代表需配合学校完成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开大学专利和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